2024年以来,聊城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加大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执法力度,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明显问题,聚焦电瓶车、燃气灶具等重点产品,重拳出击,精准发力,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高唐县某电动车维修部未依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案
2024年8月,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唐县某电动车维修部未依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6日,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唐县某电动车维修部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1辆电瓶车安装电池与电瓶车随车合格证标称不一致,当事人构成未依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作为现代城市出行的重要工具,其普及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安全风险隐患。由于部分销售者对电瓶车的非法改装导致电瓶车存在安全风险隐患,通过该案件的办理,可以轻松又有效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使用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产品而引发安全事故。
案例二: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冠县某电动车批发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4年6月28日,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冠县某电动车批发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了没收涉案车辆、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4日,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不合格报告,显示冠县某电瓶车批发部销售的某品牌电瓶车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不合格电瓶车,其危害深远且影响广泛。此类车辆往往存在电池安全风险隐患、制动系统失灵等质量上的问题,严重威胁消费者人身安全,易引发火灾、交通事故等难以处理的后果。同时,不合格电瓶车泛滥市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合法厂商权益,阻碍电瓶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茌平区某家电车行未依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案
2024年4月18日,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茌平区某家电车行未依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2024年3月5日,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有正在销售的5辆某品牌电瓶车(蓄电池类型:锂电),当事人为上述5辆电瓶车实际配备为铅酸电池,且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中一辆电瓶车安装使用的控制器与车辆合格证信息不符。当事人均没办法提供更换后电瓶车新的认证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质量与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紧密关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重拳打击生产、销售劣质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案例四: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安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案
2024年1月,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安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31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安防器材经营部销售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做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报警动作值试验、报警重复性试验、跌落试验不符合GB 15322.2-2019标准,判定该产品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是一种用于监测家庭中可能会产生可燃气体的安全设备。它可以检测家庭燃气(如天然气、煤气等)或其他可燃气体(如液化气等)的泄露情况,并在检测到可燃气体浓度超过预设值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提醒人们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隐患,保障家庭安全。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是老百姓最为关注的民生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严厉打击劣质燃气具及配件,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案例五: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对聊城市某百货批发有限公司销售以假充线日,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依法对聊城市某公司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0日,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接协助调查函,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具存在改装。经查,当事人作为家用燃气灶具的经销商,自行将涉案家用燃气灶具天然气喷嘴更换为液化气喷嘴,铭版标签使用燃气种类改为液化气标志,作为液化气售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开发区市场监管部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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