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不是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不是接受辞职。
由上款规定能够准确的看出,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离任”,一般应向人代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辞职。真实的操作中,有七种情况:一是组织重新安排工作,主动向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递交辞职请求(或委托别人),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可接受其辞职请求。二是组织重新安排工作,本人没辞呈,也没有委托别人的。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应通知本人或原工作单位要求其写出书面辞呈委托别人宣读,常委会可接受其辞职的要求。如果本人依然没有写出辞呈的,人大常委会能够直接进行免职。三是年龄到退休年龄或应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如果是届中,应按照法律辞去原职务。四是换届没有被组织再次提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不需辞职或免职。五是由于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要接受处理的,如果本人主动辞职的,常委会也可接受,但在公告时,应说明辞职理由;如果被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原因,常委会可以依据有关部门的提请,免去其相关职务。六是被依法罢免的,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可以直接作出罢免其职务的决定。七是届中病逝或其他原因去世的,不需办理辞职或免职手续,人大常委会应以予以公告。但不管以何种方式终止职务的,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都应予以公告,并在公告里简要说明原因。
对于人大常委会届中任命的个别政府组成人员或挂职(副县市长)人员的“离任”,可以借鉴上述七种情况。对于应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国家工作人员(政府部、委、办、局的负责人和法检两院副职、庭长、副庭长等),一般应采取免职的方式。(利辛县人大 盛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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