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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相关规定,经报请宁远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县总工会和禾亭镇参加的宁远县禾亭镇“”一般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依法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相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有关情况开展调查。
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个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走访、检验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核实了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解决的建议,并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和建议。
经调查组资料查阅、现场勘验、视频分析、调查走访、询问谈话、检验鉴定等多种方式,综合分析,通过一定的调查认定:宁远县禾亭镇“7·23”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领域的一般生产经营性安全责任事故。
李**,男,汉族,现年60岁,身份证号:432924************,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禾亭镇,系本次事故中无牌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
秦**,男,汉族,现年44岁,身份证号:432902************,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高溪市镇,系本次事故中湘AK07**中型厢式货车驾驶人。
潘**,男,汉族,现年57岁,身份证号码:432924************,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禾亭镇,系本次事故中无牌正三轮摩托车乘车人,事故中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彭**,女,汉族,现年58岁,身份证号码:432924************,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冷水镇,系本次事故中无牌正三轮摩托车乘车人,事故中受伤。
夏**,女,汉族,现年58岁,身份证号码:430524************,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系本次事故中无牌正三轮摩托车乘车人,事故中受伤。
1.无牌正三轮摩托车:车牌号:无,未依法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李**。车辆类型:正三轮摩托车;品牌:鑫源;型号:X200Z***;排量:197ml;整备质量:385kg;制造日期:2012年2月;车架号:LXYHDMZ03C0******;发动机号:ZS163ML-P8E******;额定最大载质量:350kg;额定载客:0人;未购置交强险。
2.湘AK07**中型厢式货车:车架号LJ11KTCD8M3******;发动机号7691****;车辆信息登记所有人:湖南**速运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期间自2025年4月23日00时00分起至2026年4月22日24时00分止;投保商业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保险期间自2024年11月16日00时00分起至2025年11月15日23时59分止。
湖南**速运有限公司:系湘AK07**中型厢式货车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顾**,公司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注册资本:50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01年6月18日,核准日期:2025年4月2日,发证单位: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范围:快递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小微型客车出租经营服务;企业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装卸搬运;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7月23日18时14分许,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正三轮摩托车从禾亭镇老烟竹村出发,将其雇用的插秧工潘**、彭**、夏**等人送回禾亭镇新田脚村,由北向南横穿禾亭黄湘十字路口(省道S345线m)时,与沿省道S345线由西向东行驶的湘AK07**中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秦**)相撞,造成正三轮摩托车后厢乘坐人员潘**、彭**、夏**等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搭乘人潘**经宁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S345线(宁新公路)宁远县禾亭镇黄湘十字路口。省道S345线(宁新公路)呈东西走向,向东通往保安镇方向,路面施划有约50米长的黄色减速丘,交通安全标志标识齐全;向西通往宁远县城方向,路面施划有约50米长的黄色减速丘,交通安全标志标识齐全;十字路口朝南道路通往禾亭镇,路面安装有减速梯板(部分磨损),设置有“让”字标交通标志等标识标牌;朝北为通往黄湘村方向的禾龙路,路面安装有减速梯板(部分磨损),设置有“让”字标交通标志等标识标牌。中心现场位于S345线m宁远县禾亭镇黄湘村十字路口路段,现场道路为水泥路面,事发时路面潮湿。
年7月23日,星期三,天气:雨,禾亭镇永佳水库站最高气温32.0°C,最冷气温24.1°C,风向:南风2级(2.2m/s),12时至18时6小时降水20.2mm,15时至18时3小时降水16.5mm,18时过去一小时降水0.2mm(全天降水39.0mm)。
尸体检验:潘**,系本次事故中无牌正三轮摩托车乘车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2025年8月12日,经宁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鉴定书宁公物鉴(法病)字〔2025〕30号,死亡原因为:潘**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酒精检测:2025年7月23日,宁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现场对湘AK07**中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秦**,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李**进行乙醇定性定量鉴定,两人血液酒精含量均为0mg/100ml。
毒驾检测:2025年7月24日,经宁远县公安局出具现场检测报告书:湘AK07**中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秦**,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李**、、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车辆安全性能检验测试:2025年7月24日,经宁远县畅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湘AK07**中型厢式货车检验不合格(二轴制动不平衡率不合格);无牌三轮摩托车因严重损坏无法上线检测。
月23日18时14分许,禾亭镇党委书记唐**,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唐**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带领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第一时间安排人员拨打122报警电线急救电话,并组织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划定警戒范围,保护事故现场,疏散事故围观群众,劝导围观群众注意交通安全,指挥过往车辆分流,安排工作人员核实事故相关情况,立即将事故人员受伤情况信息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中心。18时19分许,宁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接到报案,县交管三中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和走访,现场对双方车辆驾驶人秦**、李**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并带至交管大队进行尿检,排除酒驾及毒驾,并依法暂扣双方肇事车辆。7
月24日09时09分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得知搭乘人潘**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分别向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禾亭“7·23”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造成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多人受伤的信息。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指挥中心依据交管部门报告情况,于09时15分许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指示,要求有关部门全力救治伤者,妥善做好死者家属和伤者的安抚及善后工作。2025年7月24日经县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禾亭镇“7·23”一般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事故开展调查工作。目前,公安机关对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李
依法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死者潘**已安葬,彭**、夏**等伤者已出院,事故责任方与死者家属及伤者正在进行损害赔偿协商,目前事故双方当事人及家属情绪稳定,未发生负面舆情。五、事故原因分析
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违法搭载潘**、彭**、夏**等人,在未确保道路通行安全的情况下,由北向南横穿禾亭黄湘十字路口(省道S345线m)时,与沿省道S345线由西向东行驶的湘AK07**中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正三轮摩托车后厢乘坐人员潘**经抢救无效死亡,彭**、夏**等多人不同程度受伤,是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一)直接原因
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意识严重缺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无交强险的正三轮摩托车违法上路行驶,在经过平交十字路口时,未遵守道路交通“让”行警示标识要求,未确保通行安全情况下横穿平交十字路口,且在紧急状况下,采取应急避险措施不当,车辆被撞侧翻,酿成本次事故;加之其所驾正三轮摩托车后厢违法搭乘潘
**等多人的行为,加重了本次事故损害后果,造成一死多伤,正三轮摩托车严重受损,厢式货车部分受损的事故,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
**驾驶中型厢式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充分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未注意仔细观察路面动态,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避让前方横穿十字路口行驶的三轮摩托车,临危处置采取一定的措施不当,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2.公安交管部门路面执法管控存在薄弱环节,对农村地区无牌无证、违规载人等突出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打击力度不足,未能形成有效震慑。三轮车驾驶人李**
,未对重点车辆(如无牌三轮车)及驾驶人建立台账并实施动态监管;未针对农忙季节出行特点,科学部署错时巡查、劝导勤务;“两站两员”制度执行不严,安全宣传劝导、无牌无证车辆、重点驾驶人管控等工作落实不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个间接原因。六、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存在未佩戴头盔、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搭载多人等严重道路交互与通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监管执法不到位。(三)地方党委、政府
作为事故发生地属地政府,履行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属地责任不到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宣传、劝导、巡查等工作存在漏洞。一是道路交互与通行宣传教育方式单一,针对性不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宣传及警示教育,主要依赖发放宣传单(册)、进校授课等传统方式,未能结合农村农忙时期实际,针对不同群体、不同时段分类开展宣传和精准施策,导致宣传成效不明显。二是“两站两员”管理松散,值班记录缺失,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落实不到位。禾亭镇道路交互与通行日常劝导与整治值班情况无记录,辖区重点路段路口未严格落实人员值守劝导制度,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有效劝导李**无证驾驶、违法搭载多人的严重道路交互与通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暴露出日常道路交互与通行宣传、值守、劝导工作存在严重不足。2.
禾亭社区作为事故发生地,未严格落实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宣传、巡查与劝导职责,相关工作存在很明显短板:一是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宣传、劝导不到位。“两站两员”值班及网格化管理执行不到位。相关工作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有效劝导李**无证驾驶未登记注册的无牌三轮车、违法搭载多人的严重道路交互与通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二是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工作缺乏针对性。未结合农村农忙时节村民早出晚归、非营运三轮车违法载人及人货混装等违法多发的特点,科学安排错时值守、安全巡查,易出现管理空档。三是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基础设施缺失。事发地点禾亭黄湘十字路口朝南、朝北道路路面减速梯板部分破损,属地责任单位未及时修复。3.
作为事故车辆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李**居住地所在行政村(老烟竹自然村属其管辖),在履行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宣传、巡查和劝导职责中存在不足。一是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基础工作不实。未对辖区内两轮、三轮摩托车(含电动)等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做全面排查,未建立相应管控台账。二是道路交互与通行宣传教育效果不佳,村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意识薄弱,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上路行驶等现象较为突出。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为汲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罚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60岁,系本次事故中无牌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事发时存在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无牌机动车、违法载人、通过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段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等多种严重道路交互与通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二)
44岁,系本次事故中湘AK07**中型厢式货车驾驶人,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交叉路口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临危时采取一定的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建议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予以查处。(三)
,男,汉族,现年50岁,党员,禾亭镇和谐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未对辖区内两轮、三轮摩托车(含电动)等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做全面排查,存在源头排查疏漏;针对辖区内驾驶人无证驾驶、未佩戴头盔、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违规载人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宣传劝导不力,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宣传、警示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负直接责任,建议由禾亭镇纪委依纪依规予以处理。2.杨
,男,汉族,现年60岁,党员,禾亭镇禾亭社区网格支委,主要负责禾亭社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工作。在本次事故中履行属地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宣传、劝导职责不到位,负直接责任,建议由禾亭镇纪委依纪依规予以处理。3.陈
,男,汉族,现年62岁,党员,禾亭镇禾亭社区党委书记、主任,在本次事故中针对辖区内驾驶人无证驾驶、未佩戴头盔、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违规载人等道路交互与通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日常宣传、巡查、劝导不力,负直接责任,建议由禾亭镇纪委依纪依规予以处理。4.邓
,男,汉族,现年38岁,党员,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三中队队长,负责事故路段辖区道路交互与通行日常监管工作,虽能按要求开展辖区道路交互与通行日常监管工作,但在具体履职过程中,存在监管覆盖不够全面、部分环节存在疏漏,负直接责任,建议由县纪委监委驻县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依纪依规予以处理。5.廖
,男,汉族,现年27岁,党员,禾亭镇应急办主任,在本次事故中针对辖区内驾驶人无证驾驶、未佩戴头盔、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违规载人等道路交互与通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日常监管及宣传劝导不力,负直接责任,建议由禾亭镇纪委依纪依规予以处理。6.唐
,男,汉族,现年33岁,党员,禾亭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政法委员,作为禾亭镇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分管领导,在本次事故中履行属地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县纪委监委依纪依规予以处理。7.周
,男,汉族,现年54岁,党员,四级高级警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三中队分管领导,针对三中队在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县纪委监委依纪依规予以处理。(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1
湖南**速运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公司所属货物运输车辆日常监管不到位,近三年来交通违章行为频发高发,对驾驶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严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作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领域行业主管部门,执法监管不到位,建议由县应安委对其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其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2.
。作为事故发生地属地政府,履行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由县应安委对其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其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3.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网格化管理未切实发挥作用。建议由禾亭镇人民政府对其给予全镇通报批评,并向禾亭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4.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网格化管理未切实发挥作用,建议由禾亭镇人民政府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并向禾亭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八、
(二)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对司机的安全宣传教育方式陈旧,网格化管理未落地,源头管控缺失。(三)农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风险隐患面广量多。重点路段、重点车辆、重点驾驶员常态化管理机制不健全,无证驾驶、未佩戴头盔、驾驶无牌无保险车辆上路行驶,违法搭载多人等道路交互与通行违法问题突出,打击力度不够。
“以案说法”警示教育,针对农村驾驶人、老年人开展精准宣传;推广“农村大喇叭”“微信推送”“田间课堂”等接地气宣传方式,切实提高广大驾驶员和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意识和个人防护能力。(二)压实安全责任,形成治理合力。
“管合法必须管非法”。乡镇要实体化运行“两站两员”,落实路口值守、红白喜事“打招呼”制度,提升劝导率、管事率,切实发挥劝导违法、预防事故的作用,做到“隐患不出村,违法不上路”,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三)
交管、交通等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站场、“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车辆、驾驶员的动态安全监管;要深入开展对“四类危险”路段、平交路口等事故易发路段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隐患要按照“一单四制”的要求及时整治到位,暂时无法整改的,要采取“三防”措施管控到位,严防隐患引发事故。(四)严格执法监督,形成有效震慑。